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1917号原告:倪兴盛,男,汉族,1995年8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剑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明超,上海沪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小军,男,汉族,1984年3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系个体工商户。
原告倪兴盛与被告王小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倪兴盛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倪兴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兴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倪兴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