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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国宪与厦门共鸣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2民初1211号
案件名称崔国宪与厦门共鸣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崔国宪;厦门共鸣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1211号 原告:崔国宪,男,1987年11月20日出生,朝鲜族,住吉林省珲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鲜亮,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共鸣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集安路******。

法定代表人:吴占亮,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崔国宪与被告厦门共鸣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

原告崔国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国宪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国宪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崔国宪负担。

审 判 长  王思思 人民陪审员  杜晓忠 人民陪审员  黄育青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颜佳艺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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