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闽02民初1695号原告:浙江小智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新建北路**。
法定代表人:董越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阳明,北京科家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被告:晋江大典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池店桥南片区海丝景城******iv>法定代表人:姚思思,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长沙县诚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泉塘街道螺丝塘路**星沙国际企业中心****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姚思思,执行董事。
被告:广东东菱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龙洲路南侧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郭建强,执行董事。
原告浙江小智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大典商贸有限公司、长沙县诚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东东菱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
原告浙江小智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小智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小智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小智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谢爱芳审判员 王思思审判员 叶鑫欣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梦超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