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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奇佳乐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华森葳教育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民终2916号
案件名称山东奇佳乐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华森葳教育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奇佳乐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华森葳教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民终29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奇佳乐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高新区启阳路西段东墩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连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坤,山东法未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华森葳教育用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宝安公路******/div> 法定代表人:陈瑞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晓东,上海兰迪(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灵,上海兰迪(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奇佳乐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华森葳教育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1民初1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海华森葳教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以其与山东奇佳乐教学设备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海华森葳教育用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1民初110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海华森葳教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海华森葳教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山东奇佳乐教学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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