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10民初229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75。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陈毕弘,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才荣,女,汉族,住江西省南城县。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公司与被告黄才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后,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