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吉01执1035号中国-阿拉伯化肥有限公司、韩涛、仕翠香: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阿拉伯化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韩涛、仕翠香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吉01民初91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韩涛、仕翠香于本判决生效之后15日内连带赔偿原告中国-阿拉伯化肥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40000元;
案件受理费8800元原告中国-阿拉伯化肥有限公司负担8000元,被告韩涛、仕翠香负担800元。
该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依据该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韩涛、仕翠香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义务,向本院执行款账户缴纳执行款41510.00元(其中包括: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40000元、案件受理费8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50元、执行费360元),现将执行款41150元转给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8)吉01民初9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中国-阿拉伯化肥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全部得到实现。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01民初91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执行费36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