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5知民初282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晓亮,河南华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江西中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黄县九顺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内黄县城朝阳路西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侯亚南。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内黄县九顺通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