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2444号原告:重庆菜香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直港大道珠江花园****附号**(观江阁裙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220497149。
法定代表人:余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平平,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顺市西秀区十八梯老渝府火锅店,系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安顺市西秀区黄果树大街葡华欧洲城**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402MA6HEFL71L。
经营者:李黎。
原告重庆菜香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顺市西秀区十八梯老渝府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
原告重庆菜香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菜香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菜香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重庆菜香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