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2642号 原告:邱小宝,男,1975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霸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涛,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良刚,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金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冯庙街。
法定代表人:贾广超。
被告:徐州金土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青山泉镇演马路北侧(原农技站内)。
法定代表人:马传浩。
原告邱小宝与被告安徽金丰机械有限公司、徐州金土地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
原告邱小宝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邱小宝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小宝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邱小宝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