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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邱小宝与被告安徽金丰机械有限公司、徐州金土地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民初2642号
案件名称原告邱小宝与被告安徽金丰机械有限公司、徐州金土地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邱小宝;安徽金丰机械有限公司;徐州金土地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2642号 原告:邱小宝,男,1975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霸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涛,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良刚,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金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冯庙街。

法定代表人:贾广超。

被告:徐州金土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青山泉镇演马路北侧(原农技站内)。

法定代表人:马传浩。

原告邱小宝与被告安徽金丰机械有限公司、徐州金土地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

原告邱小宝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邱小宝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小宝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邱小宝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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