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陕05知民初39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东,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妍妍,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渭区大实惠蔬果超市。
经营者:安渭里,系个体工商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男,汉族,1980年4月11日出生。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渭区大实惠蔬果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临渭区大实惠蔬果超市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