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1209号原告:苏州君之盟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郭巷东环南路******。
法定代表人:徐挺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芸年,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江苏悠瑞联珂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海路**v>法定代表人:高丰跃。
原告苏州君之盟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悠瑞联珂线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受理。
审理中,原告苏州君之盟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苏州君之盟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君之盟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苏州君之盟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