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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登长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荣成市建设街广通土产杂品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2执1767号
案件名称文登长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荣成市建设街广通土产杂品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文登长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荣成市建设街广通土产杂品经营部;邱夕敉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执1767号 申请执行人:文登长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龙山办站东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刘树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奎英,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荣成市建设街广通土产杂品经营部,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立信街。

经营者:邱夕敉。

被执行人:邱夕敉,男,196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

申请执行人文登长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邱夕敉、荣成市建设街广通土产杂品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日作出的(2019)鲁民终18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文登长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6200.00元,执行费143.00元。

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邱夕敉向本院交纳案款16343.00元。

扣除执行费143.00元,向申请人文登长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发放案款16200.00元,故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裁定如下: (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民终189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邱夕敉、荣成市建设街广通土产杂品经营部名下账户存款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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