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任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甘3022刑初54号
案件名称任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甘肃省卓尼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任某某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甘肃省卓尼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甘3022刑初54号 公诉机关甘肃省卓尼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现住安徽省阜阳市。

因犯买卖身份证罪于2018年2月11日被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8年4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6月7日被卓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0被卓尼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甘肃省夏河县看守所。

卓尼县人民检察院以卓检一部刑诉〔2020〕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卓尼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清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4-5月份被告人任某某通过微信方式多次从网上以每条100元的价格购买假中华烟2条、以每条180元的价格购买假黄鹤楼1916烟75条、以每条160元的价格购买假黄金叶30条、以每条180元的价格购买假南京九五之尊30条,以每条180元的价格购买假云烟10条;以8000元的价格购买假飞天茅台酒15箱(每箱6瓶装)后将上述假中华烟以每条120元,假黄鹤楼1916烟以每条220元,假黄金叶以230元,假南京九五之尊以每条220元、假云烟以每条以220元、假飞天茅台酒以每箱750元的价格先后出售给卓尼县的闫某某。

被告人任某某的销售金额共为50990元,其先后3次优惠让利闫某某共计400元,从中非法获利10990元。

2020年5月22日经西北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检验:涉案的香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为伪劣卷烟。

2020年5月29日经贵州茅台酒厂鉴定:涉案的飞天茅台酒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任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为了达到盈利的目的,向他人出售、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任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任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建议对被告人任某某判处1-2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20年4-5月份被告人任某某通过微信以每条100元的价格购买假中华香烟2条、以每条180元的价格购买假黄鹤楼1916香烟75条、以每条160元的价格购买假黄金叶香烟30条、以每条180元的价格购买假南京九五之尊香烟30条,以每条180元的价格购买假云烟香烟10条;以8000元的价格购买假飞天茅台酒15箱(每箱6瓶装),后将上述假中华香烟以每条120元,假黄鹤楼1916香烟以每条220元,假黄金叶香烟以230元,假南京九五之尊香烟以每条220元、假云烟香烟以每条220元、假飞天茅台酒以每箱750元的价格用微信等手机软件先后出售马某、年某某。

马某、年某某从被告人任某某处购买烟酒系闫某某授意。

被告人任某某的销售金额共计50990元,其先后3次优惠让利共计400元,从中非法获利10990元。

2020年5月22日经西北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检验:涉案的香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为伪劣卷烟。

2020年5月29日经贵州茅台酒厂鉴定:涉案的飞天茅台酒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另查明,被告人任某某因犯买卖身份证罪,于2018年2月11日被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于2018年4月21日刑满释放。

2020年11月23日,被告人任某某家属主动预缴纳罚金10000元,上缴违法所得10990元。

上述事实有庭审质证、确认的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电子数据检测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产品辨认(鉴定)材料、(2017)苏0508刑初844号刑事判决书、苏一看释字(2018)69号刑满释放证明书、卓尼县公安局工作说明等书证;

赵某某、年某某、马某、黄某、万某某、闫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任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任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其家属代为缴纳了违法所得。

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

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依法扣押的被告人任某某IMEI号355749073631577、3553280079803525两部iPhone6splus手机,经公安机关电子数据检查未发现犯罪记录,不属于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予以发还。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7日起至2021年8月6日止。

罚金已缴纳);

二、依法没收被告人任某某违法所得10990元,上缴国库(已缴纳);

三、卓尼县公安局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茅台”白酒(以涉案财物扣押清单为准),由扣押单位予以没收,依法处理;

随案移送物品iPhone6手机1部、iPhone6splus手机1部、iPhone7plus手机2部、借记卡1张予以没收;

IMEI号分别为355749073631577、3553280079803525两部iPhone6splus手机发还被告人任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