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陕05知民初31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系该公司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婷,陕西丰瑞事务所律师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叶莉,江西中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蒲城县雷小蕊手机店。
经营者:雷蕾,系个体工商户。
被告:雷蕾,女,汉族,1988年3月16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刚,陕西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蒲城县雷小蕊手机店、雷蕾商标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蒲城县雷小蕊手机店、雷蕾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