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4民初89号 原告:广西宝婴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新宁镇空港大道**中都新世界**楼**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1MA5NBPEY2C。
法定代表人:梁明,总经理。
被告:崇左市东方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嘉苑小区转角地块**用代码91451402695360167E。
法定代表人:黄流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少芬,广东雄宇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崇左市东方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东源药店,住所地广西壮,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友谊大道东源名城****代码91451402MA5KQY930W。
负责人:杨燕飞。
被告:崇左市东方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华门新都药店,住所地广西壮族自,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友谊大道北段东侧(华门新都)第****91451402MA5KYR5Q8Y。
负责人:杨燕飞。
2 被告:崇左市东方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汇豪城药店,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山秀路中段东侧(江州汇豪城)第****房451402MA5NMQE74Y。
负责人:杨燕飞。
被告:崇左市东方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路药店,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新华路**1402699886668E。
负责人:杨燕飞。
被告:崇左市东方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凭祥小区药店,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山,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山秀路东侧(凭祥小区)第****房02MA5K976T82。
负责人:杨燕飞。
被告:崇左市东方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新民药店,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太平镇新民路**MA5KQYK9XM。
负责人:杨燕飞。
原告广西宝婴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崇左市东方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崇左市东方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东源药店、崇左市东方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华门新都药店、崇左市东方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汇豪城药店、崇左市东方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路药店、崇左市东方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凭祥小区药店、崇左市东方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新民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广西宝婴汇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广西宝婴汇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3 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西宝婴汇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13元,减半收取656.5元,本院予以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