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82民初8797号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25910426D。
法定代表人:尹正。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江红,上海凯一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浩,男,198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潘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