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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与潘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382民初8797号
案件名称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与潘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潘浩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82民初8797号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25910426D。

法定代表人:尹正。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江红,上海凯一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浩,男,198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潘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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