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民初242号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康裕三路****。
法定代表人:谢岳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志男,广东莞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菁琳,广东莞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花山区伟云建材店,经营场所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花山美居广场****。
经营者:陈文伟。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马鞍山市马鞍山市花山区伟云建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