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4民初197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木新,男,汉族,1965年10月21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木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已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预交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其多预交的275元由本院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