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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强与成都艺语之光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01民初5985号
案件名称周强与成都艺语之光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周强;成都艺语之光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5985号 原告:周**,男,197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通,广东真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艺语之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丰路**成都市量力钢材物流中心区灯具城****。

法定代表人:徐开文,职务不详。

原告周**与被告成都艺语之光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

原告周**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成都艺语之光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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