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1民初1112号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常市金山大街**。
法定代表人:常伟,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川,北京天驰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睿,北京天驰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天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京滨工业园京滨大道**v>法定代表人:邱涛。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与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天津天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负担。
审判长 刘剑腾审判员 刘 艳审判员 刘 洋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郭晨书记员朴志永附:本裁判文书所依照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