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5民初169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粮福临门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杭,广东知泓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丰市东海好尔景日杂经营部,经营场所陆丰市****************。
经营者:林云晃。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陆丰市东海好尔景日杂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以与被告陆丰市东海好尔景日杂经营部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550元,由本院向其清退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