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391民初3231号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菁华路******。
法定代表人:张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绵惠,广东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文静,广东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雅裳阁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四海社区四海路**四海小区**203法定代表人:陈静华。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戴珊。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雅裳阁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裳阁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2020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绵惠、被告阿里巴巴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强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雅裳阁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二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享有的第G1080021号注册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即被告雅裳阁公司停止在其销售的牙膏上使用涉案商标,停止销售含有涉案商标的牙膏;
被告阿里巴巴公司立即断开销售侵权产品的链接;
2.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5万元。
原告于庭审时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中对被告阿里巴巴公司的诉请。
事实和理由:“DEPURDENT”商标所有权人是DR.WILD&CO.AG(瑞士怀尔德公司),其专注于专业口腔护理和非处方药领域长达80余年。
自1944年就研发了市场第一款口腔护理产品,后花费巨大的人力、物力研发了案涉“DEPURDENT”抛光去渍牙膏,该产品一经推出就迅速占据市场。
瑞士怀尔德公司第G1080021号“DEPURDENT”商标,于2014年04月08日通过领土延伸进入中国,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抛光制品、非医用口腔护理制品、牙膏”商品上。
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是瑞士怀尔德公司在中国地区的独家经销商,于2014年3月11日取得“DEPURDENT”商标在中国地区独占许可使用权。
后,原告对“DEPURDENT”抛光去渍牙膏进行了大量的宣传活动,更聘请李湘、吉克隽逸等明星为其宣传推广。
经过原告引进及大量宣传投入,现“DEPURDENT”牙膏已火爆全国。
但近几月,原告多次接到代理商、消费者购买到假牙膏的投诉举报。
原告遂进行了市场调查,发现被告雅裳阁公司在阿里巴巴平台开设的店铺“深圳市雅裳阁化妆品有限公司”上销售“怀尔德抛光去渍”牙膏,该牙膏的外包装上擅自使用了“DEPURDENT”商标,更是使用了注册商标标识“?”。
被告雅裳阁公司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伪劣产品,已对原告的声誉和销量造成了重大影响。
原告遂通过公证购买了上述产品。
综上,原告认为被告雅裳阁公司未经原告授权,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的产品,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的侵害。
被告阿里巴巴公司为被告雅裳阁公司侵权行为提供了平台和便利条件,构成了帮助侵权。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雅裳阁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阿里巴巴公司辩称:1.其不是涉案店铺的经营者,不是涉案商品的销售者;
2.其已经依法审核并公示了被告雅裳阁公司的主体信息,尽到了事先审查义务;
3.本案诉前无投诉通知,涉案商品链接已于2019年8月28日删除,并向被告雅裳阁公司发送了涉诉通知,其已尽到了合理义务。
综上,请求驳回原告对其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第G1080021号“DEPURDENT”注册商标注册人为DR.WILD&CO.AG,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的“牙膏;
抛光制品;
非医用口腔护理制品”,有效期自2013年5月16日至2021年5月5日。
2.2019年7月15日,DR.WILD&CO.AG向原告出具《独占许可授权》,将第G1080021号“DEPURDENT”注册商标在中国的独占许可使用权授予原告,同时指定原告为其独家经销商,独家进口、经营和销售载有上述商标的牙膏和口腔膏;
同时,授权原告以自己名义向在中国境内生产或销售假冒产品的任何个人或实体发起诉讼;
许可期限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
3.原告在天猫开设了“怀尔德旗舰店”销售“DEPURDENT”品牌牙膏,并通过微信对该品牌进行了宣传。
4.江西省南昌市洪城公证处出具的(2019)赣洪城证内字第11396号公证书记载:2019年7月25日使用该处计算机登录网站××,在搜索栏选择“供应商”后输入“深圳市雅裳阁化妆品有限公司”,点击搜索结果“深圳市雅裳阁化妆品有限公司”,进入该店铺页面,显示该店铺经营者为被告;
点击该店铺销售的商品名称为“瑞士美白牙膏Dr.wild怀尔德去渍牙膏美白抛光去牙渍去烟渍牙黄”,产品图片中显示该牙膏外包装盒上印有“DEPURDENT”标识,显示30天内52只成交;
购买该商品三支,支付款项190元(含运费10元)。
2019年8月8日,在公证处人员的监督下,原告委托代理人签收了购买的上述商品包裹(邮寄包裹为单号4300055898658的韵达快递),包裹内为三支牙膏,牙膏外包装上多处印有“DEPURDENT”标识,使用原告提供的“怀尔德Wild”公众号中的“防伪查询”功能扫描外包装盒上的“进口商品防伪查询码”,结果为“您查询的数码不存在,谨防假冒,或核对后重新输入”。
2019年8月9日再次登录网站××,查找到购买上述商品的订单信息,显示的物流信息与前述一致。
5.原告起诉后,本院向被告阿里巴巴公司送达诉讼材料后,被告阿里巴巴公司对被控侵权商品进行了核查,显示该商品已于2019年8月28日下架。
被告阿里巴巴公司向被告雅裳阁发送了邮件,告知其商品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权利人已经通过法院起诉,请自行删除侵权信息,自检自查店铺,并做好应诉准备,如有申诉材料可发送至sj-contact@alibabacloud.com。
被告雅裳阁公司未对此回复。
6.原告主张其为本案支出律师费10000元、调查费3000元、公证费1200元,并提交了知识产权调查服务协议书、委托代理合同以及调查费、公证费、律师费发票。
本院认为,本案案由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DR.WILD&CO.AG是第G1080021号“DEPURDENT”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被控侵权行为发生在上述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之内,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原告作为上述注册商标的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与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控侵权标识“DEPURDENT”与第G1080021号“DEPURDENT”相同,故被控侵权商品属于侵犯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被告雅裳阁公司销售了被控侵权商品并在对外销售时使用了侵权标识,侵犯了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原告主张被告雅裳阁公司立即停止侵权,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申请放弃部分诉讼请求,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被告雅裳阁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雅裳阁公司并未提供侵权商品的合法来源,仍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因原告未举证证实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具体利益及原告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具体损失,考虑到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雅裳阁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被告雅裳阁公司侵权情节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本院酌情确定被告雅裳阁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万元。
原告主张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阿里巴巴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阿里巴巴公司在收到本案诉讼材料后已及时进行核查,发现侵权产品已自行下架,并告知被告雅裳阁公司自检自查店铺,已采取必要措施,原告主张被告阿里巴巴公司构成帮助侵权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雅裳阁化妆品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侵犯第G1080021号“DEPURDENT”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深圳市雅裳阁化妆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4万元;
三、驳回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深圳市雅裳阁化妆品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深圳市雅裳阁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