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92知民初81号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美里路**。
法定代表人:王旭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楠,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露,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牟县贸易区兄弟日杂商行,住,住所地中牟县贸易区****/div>经营者:刘建军。
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牟县贸易区兄弟日杂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
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