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82民初556号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文兵路**A1-A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607259625M。
法定代表人:王永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超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新浦利客祥食品店。
住。
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新浦镇大街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82MA2AH3WT1K。
经营者:夏华丰,男,1981年11月19日出生,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div>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新浦利客祥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