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4898号 原告:广东美庭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揭广东省阳市揭**锡场工业区龟背。
法定代表人:郑蔚彦,总经理。
被告:湖北通乐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刘家隔镇小兴村**。
法定代表人:张剑波。
被告:成都市金牛区明珠塑料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荷花金池负**荷花大街**。
经营者:马爱枝。
原告广东美庭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通乐日用品有限公司、成都市金牛区明珠塑料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广东美庭塑胶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美庭塑胶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广东美庭塑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通乐日用品有限公司、成都市金牛区明珠塑料经营部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美庭塑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广东美庭塑胶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