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陕01知民初2328号原告:西安优派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翠华路**创意盒子**12-3。
法定代表人:何玉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宝红,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安优露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泾河工业园新城**路北侧iv>法定代表人:何玉东,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宝红,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iv>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
原告西安优派日化有限公司、西安优露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
原告西安优派日化有限公司、西安优露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西安优派日化有限公司、西安优露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