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2793号原告:深圳大事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岗路**天安云谷******。
法定代表人:郑润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泉,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雅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海洋经济开发区海洋大道**蓝湾科技创业孵化中心大厦****>法定代表人:刘永富。
被告:连云港雅淘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海洋经济开发区海洋大道**蓝湾科技创业孵化中心大厦****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刘永强。
原告深圳大事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雅诚商贸有限公司、连云港雅淘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
原告深圳大事件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进行业务合作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深圳大事件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连云港雅诚商贸有限公司、连云港雅淘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大事件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深圳大事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