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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台州市路桥蒙妮莎水暖洁具厂、张成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1民初3321号
案件名称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台州市路桥蒙妮莎水暖洁具厂、张成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蒙妮莎水暖洁具厂;张成学;成华区嘉顺达建材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3321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北院****。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菊,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路桥蒙妮莎水暖洁具厂,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蓬街镇金联村金宝来水暖洁具厂内)。

投资人:张炳华,厂长。

被告:张成学,男,1984年11月17号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通山县。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浙江星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国贞,浙江星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华区嘉顺达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富森美家居市场****10.**。

经营者:何冬。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武,男,系经营者配偶。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成华区嘉顺达建材经营部、台州市路桥蒙妮莎水暖洁具厂、张成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华区嘉顺达建材经营部的起诉,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台州市路桥蒙妮莎水暖洁具厂、张成学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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