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11民初364号原告:杭州奇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柳林县浩博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
原告杭州奇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柳林县浩博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奇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奇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奇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杭州奇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