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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密汐皙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蒋亮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604民初33953号
案件名称台州密汐皙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蒋亮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台州密汐皙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蒋亮亮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604民初33953号原告:台州密汐皙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4MA28HN8B46。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佳,广东金粤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蒋亮亮,男,汉族,1987年5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40************379。

原告台州密汐皙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蒋亮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39048792号、第39051362号、第16090925号、第26748946号、第1609092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行为,即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侵权产品,销毁库存及生产工具;

二、被告赔偿原告因其实施商标侵权行为所致原告经济损失及原告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万元;

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法院申请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包括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1.7万元。

原告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密汐皙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为113元(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金额17000元计算并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由原告台州密汐皙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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