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1民初1038号原告:北京三友创美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文化营村北(临空二路**科技创新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佟光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玲,四川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胖六渔具(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河北屯镇亢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陈海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佳,天津君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婷婷,天津君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三友创美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胖六渔具(天津)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
原告北京三友创美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三友创美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三友创美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三友创美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剑腾审判员 刘 洋审判员 褚连英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郭晨书记员刘勇附:本裁判文书所依照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