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陕01知民初1921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婕,陕西泰天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高陵区诺金通讯服务部,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南新街。
经营者:顾莹辉,男,汉族,1979年6月26日出生,住西安市高陵县。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高陵区诺金通讯服务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
原告华为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为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华为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华为公司负担。
其余650元,退还原告华为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