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0民初4612号申请人:过琪瑜,女,1993年2月28日出生,住江苏省苏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梦奇,江苏兰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麒,江苏兰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匠瓴文化传播工作室,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投资人:李享。
被申请人:李享,男,1983年3月9日出生,户籍地北京市。
被申请人:杭州微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宇岛。
申请人过琪瑜与被申请人上海匠瓴文化传播工作室、李享、杭州微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我院于2020年3月2日受理此案。
申请人过琪瑜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匠瓴文化传播工作室、李享、杭州微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2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向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提供了保险单。
本院经审查认为,过琪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匠瓴文化传播工作室、李享、杭州微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2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婷钰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法官助理 卢思元书 记 员 韩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