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29民初5102号 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碾庄镇镇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Y。
法定代表人:曹慧娟,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徐文平,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席传甫,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汶上县皇鼎五金经营部,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中都大街北段**。
经营者:孔丽华。
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汶上县皇鼎五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的第179879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企业概况 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始建于1956年,有着半个多世纪的工具生产经验。
长期以来公司本着诚信、务实、卓越的生产经营理念,重点打造精品工具、亲民价格。
因此金虎断线钳、管子钳等系列产品在国内市场享有较高声誉及很大的市场占有率,“选工具就买金虎牌”已经成为广大消费者的共识。
公司将一如既往的注重品质,为老百姓制作更好用、更方便使用的工具。
公司始终坚持内销外贸齐步走的发展战略,现在国外市场和国内市场销售比重相同,在国际市场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公司于2016年10月参加上海2016中国国际五金展,荣获“中国工具优秀企业”殊荣。
同时公司积极拓展国内销售渠道,提高了金虎工具在国内市场的影响力。
公司品牌战略也在稳步推进,品牌是公司的灵魂,金虎品牌深入人心、金虎工具享誉全球,看到老虎的标志,大家就会想到我们的产品,想到我们公司,想到我们的质量。
公司也一直坚定不移的把关质量做好产品,将金虎牌做成世界知名品牌,让金虎牌工具走向全世界。
二、企业注册商标情况 为了更好的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公司一直非常重视品牌的维护和推广,2002年06月28日,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在第8类商品上取得了第179879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刨刀;
断线钳;
剪刀;
截管器具;
三爪拉轴承器(手工具)。
三、侵权情况简要 随着原告商品信誉及品牌知名度的节节提升,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商品的现象层出不穷。
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场所内销售涉嫌侵犯原告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给原告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
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汶上县皇鼎五金经营部住所地址不能向被告送达法律诉讼文书,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汶上县皇鼎五金经营部的送达法律诉讼文书地址,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退回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275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