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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广州市白云区人和筱梵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11民初12787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广州市白云区人和筱梵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广州市白云区人和筱梵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12787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烨祺,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人和筱梵商店,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

经营者:骆海彬,男,198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嬿羽,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人和筱梵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对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人和筱梵商店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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