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4民初12977号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凤池。
法定代表人:吴小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哲,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佶,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水狗,男,196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安义县。
被告:胡文伟,男,199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安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水狗、胡文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胡水狗、胡文伟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胡水狗、胡文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曙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杜妮书记员范颖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