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212民初22983号原告:钱菁,女,198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建东,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菁诉被告肖建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肖建东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菁撤回对被告肖建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钱菁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