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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4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如皋市梦迪纺织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612民初5694号
案件名称5694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如皋市梦迪纺织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梦迪纺织品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612民初5694号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创业南南油大道西路自行车加工厂1栋。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兰,江苏商和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如皋市梦迪纺织品厂,经营场所江苏省如皋市东陈镇杨庄居委会二组。

经营者:张曼曼,女,198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安娜公司)与被告如皋市梦迪纺织品厂(以下简称梦迪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富安娜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兰、被告梦迪厂经营者张曼曼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富安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其第1390000号“”、第1395959号“”、第4169736号“”(指定颜色)、第9073704号“”、第85540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商品等。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50000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成立于1994年8月,是一家集研发、设计、生产、营销和物流于一体的综合型家纺企业。

原告依法取得第1390000号“”、第1395959号“”、第4169736号“”(指定颜色)、第9073704号“”、第855400号“”注册商标,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包括被子、被套、被罩、床单等。

其中“”商标于2009年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阿里巴巴1688平台店铺“如皋市梦迪纺织品厂”销售标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羽绒被商品,致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原告商品,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故请求法院支持所请。

被告梦迪厂辩称,2019年6月,其在阿里巴巴开网店,店名是“如皋市梦迪纺织品厂”,因未能赢利于今年4月关店。

其无生产能力及生产设施,也无库存商品,所售商品来源于他人,现已联系不上供货方。

其有过错,仅能赔偿两三千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原告经核准注册,分别取得第1390000号“”、第1395959号“”、第4169736号“”(指定颜色)、第9073704号“”、第855400号“”注册商标,上述商标均处于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24类,包括床单、床罩、被子、枕套、被罩等。

2020年4月9日,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公证处根据厦门飞想创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对梦迪厂通过网络销售的商品涉嫌侵害原告合法权益进行证据保全,出具了(2020)闽厦开证内字第8095号公证书。

公证书记载:2020年4月17日,本处工作人员代收百世快递邮包一件(运单号:557003833530372),经公证人员查某,4包包装完整。

2020年4月20日,厦门飞想创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达渠到公证处,在公证员周某,4和公证人员刘某,4的监督下,吴达渠对快递邮包(运单号:557003833530372)的现状、快递详情单以及邮包内的商品进行拍照;

随后,公证人员对上述商品进行密封、拍照,密封后交吴达渠保管。

上述过程中取得的照片收录在公证书的附件中。

后吴达渠在公证员及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的计算机,进入阿里巴巴网站进行操作,其中,点击“我的阿里”项下“已买到的货品”,点击“订单号:940518754602327783”项下的“订单详情”,点击“订单号:940518754602327783”项下的“厂家直销优享安娜印花羽绒被可定制7斤8斤羽绒被芯冬被礼品被批发”,点击“旺铺档案”,对所出现的相应页面截图打印,收录在公证书附件中。

另公证书附件页面截图显示,经营者为梦迪厂,订单号:940518754602327783、运单号:557003833530372邮包的卖家及发货人均为梦迪厂。

经当庭检验,公证封存的实物外包装上公证处粘贴的封条完好。

打开实物后,内有手提袋一只,该手提袋上使用了“”、“”标识及和“”近似的标识。

打开手提袋,内有被子1条,在被子的洗唛上使用了和“”(指定颜色)、“”近似的标识。

在吊牌上,使用了“FUANNA”、“富安娜家纺”的标识。

上述手提袋和被子的颜色、外观、图案与(2020)闽厦开证内字第8095号公证书中的照片一致。

审理中,原告认为,被控实物上使用的标识与其第1390000号“”、第1395959号“”、第4169736号“”(指定颜色)注册商标标识相同,与第9073704号“”、第855400号“”注册商标标识近似,侵害了其商标专用权。

被告则认为其仅在邮包上粘贴了百世快递单,不清楚邮递的实物情况。

审理中,原告陈述,案涉实物非其生产或授权生产。

其不能证明被告是否存有库存商品,请求适用法定赔偿。

被告陈述,其无生产能力及库存商品,案涉实物系通过QQ购入。

另查明,被告成立于2019年5月29日,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经营范围为床上用品生产;

纺织品、蚊帐、凉席销售。

本院认为,原告系第1390000号“”、第1395959号“”、第4169736号“”(指定颜色)、第9073704号“”、第855400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其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在阿里巴巴网开设网店销售家纺商品,在所售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标识,经比对,与原告第1390000号“”、第1395959号“”注册商标标识相同,与第4169736号“⺡”(指定颜色)、第9073704号“⺢”、第855400号“⺣”注册商标标识近似。

上述标识的使用,客观上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商标性使用行为,且被控侵权商品与案涉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同一类别,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诉请的注册商标的侵害,被告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原告主张法定赔偿,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另原告不能证明被告存有库存侵权商品的事实,且被告否认该事实,原告要求销毁库存侵权商品的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如皋市梦迪纺织品厂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第1390000号“⺤”、第1395959号“⺥”、第4169736号“⺦”(指定颜色)、第9073704号“⺧”、第85540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如皋市梦迪纺织品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24000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被告如皋市梦迪纺织品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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