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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与博爱县月山镇乔祥副食商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8知民初270号
案件名称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与博爱县月山镇乔祥副食商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博爱县月山镇乔祥副食商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8知民初270号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燕山路南段民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余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静,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亮,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爱县月山镇乔祥副食商行,经营场所:博爱县月山路后乔段路西。

经营者:乔祥祥。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志强,河南新雅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博爱县月山镇乔祥副食商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立案。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赔偿数额为10000元。

后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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