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153号原告:揭阳市闻心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
法定代表人:庄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静娜。
被告:义乌市乐瑾日用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刘新龙。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揭阳市闻心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乐瑾日用百货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揭阳市闻心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揭阳市闻心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00元,由原告揭阳市闻心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