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5380号 原告:梁恒,男,1975年2与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伯吹,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龙,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仁寿县视高镇格林枫情家居馆,经营场所: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视高镇家园佳居国际城******。
经营者:杜桥生。
被告:四川格林枫情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仁寿县兴盛家私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杜桥生。
原告梁恒与被告仁寿县视高镇格林枫情家居馆、四川格林枫情家居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
原告梁恒于2020年10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恒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梁恒撤回对被告仁寿县视高镇格林枫情家居馆、四川格林枫情家居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恒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梁恒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