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民终108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彤,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桐城市经济开发区梧桐国际广场狐狸小妖美妆集合店,,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安庆市桐城市梧桐国际广场**440 经营者:方大水,男,196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桐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疏琴,女,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桐城市,系方大水之妻。
上诉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因与上诉人桐城市经济开发区梧桐国际广场狐狸小妖美妆集合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8民初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上诉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