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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贺桂芝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105刑初3号
案件名称被告人贺桂芝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贺桂芝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105刑初3号 公诉机关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贺桂芝,女,1984年12月24日出生于湖南省郴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工人,住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

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2020年12月1日被检察机关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金明,江苏苏砝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宁铁检刑诉[2020]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桂芝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桂芝及其辩护人金明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苹果公司是商标注册证第12611326号“DESIGNEDBYAPPLEINCALIFORNIA”的所有人,核定使用商标范围为第9类,包括计算机,头戴耳机,耳塞机,声音、数据或影像传送用无线通讯器,注册有效期自2015年8月28日至2025年8月27日。

苹果公司是商标注册证第17636443号“AIRPODS”的所有人,核定使用商标范围为第9类,包括计算机,头戴耳机,耳塞机,声音、数据或影像传送用无线通讯器,注册有效期自2016年9月28日至2026年9月27日。

2019年9月至12月,被告人贺桂芝受李某(另案处理)安排,明知是假冒苹果蓝牙耳机,仍从万某(另案处理)、王某(已判决)处购买,并向陈某、谭某销售,销售金额达人民币5.7万余元。

2019年12月16日,公安机关在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路边抓获被告人贺桂芝。

2019年12月16日,公安机关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王某处查获并扣押苹果蓝牙耳机,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升写字楼8楼万某处查获并扣押苹果蓝牙耳机。

2019年12月16日、17日,公安机关在深圳市宝安区李某处及李某车内扣押苹果蓝牙耳机。

经苹果公司鉴定,公安机关扣押的上述苹果蓝牙耳机均系假冒苹果公司生产的产品。

经比对,本案涉案侵权商品上所使用的商标标识与第12611326号“DESIGNEDBYAPPLEINCALIFORNIA”、第17636443号“AIRPODS”商标标识相同。

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贺桂芝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对上述指控,被告人贺桂芝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等书证;

企业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授权书及认证资料等书证;

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刑事摄影照片、手机勘验检查笔录、转账记录、微信记录等书证;

鉴定报告等书证;

证人李某、朱某、谢某、万某、王某、杨某、陈某、谭某等人的证言;

被告人贺桂芝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已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桂芝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然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贺桂芝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采纳。

归案后被告人贺桂芝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贺桂芝伙同他人共同故意实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贺桂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贺桂芝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预缴。

) 二、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由扣押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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