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8552号之一原告:上海顺宠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袁乔木,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敏,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田诺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金留田。
被告:金留田,男,196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原告上海顺宠旺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田诺宠物用品有限公司、金留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上海顺宠旺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上海顺宠旺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顺宠旺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上海顺宠旺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吕清芳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陈亦雨书 记 员 陈亦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