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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珊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858号
案件名称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珊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陈珊珠;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858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义诗,广东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珊珠,女,198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珊珠、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

2021年2月26日,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钱建亮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法官助理 冯佳楠书 记 员 冯佳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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