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4民初2547号原告:杭州江南布衣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M。
法定代表人:李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汉一,浙江天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锦标,男,汉族,1972年10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41××××××××××××377。
原告杭州江南布衣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锦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3月1日以双方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江南布衣服饰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即900元,由原告杭州江南布衣服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