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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爱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罗宗幼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1975号
案件名称上海爱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罗宗幼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爱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罗宗幼;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975号原告:上海爱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智凯,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美根,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元,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宗幼,女,196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上海爱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宗幼、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本院依法向被告罗宗幼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及案件应诉材料,但未送达成功。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但因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简易程序。

审判员  陈亦雨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房佳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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