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92民初9821号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起湾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99726509B。
法定代表人:梁配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文,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潼南区美美副食店,经营场所重庆市潼**柏梓镇金盆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3MA5U93F49Y。
经营者:夏绪美,男,197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
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与被告潼南区美美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