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2020)湘11民初607号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张向明侵犯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11民初607号
案件名称(2020)湘11民初607号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张向明侵犯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格洛联营公司;张向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1民初607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向明,男,1968年12月0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现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张向明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振湘 审 判 员  万竹婷 人民陪审员  何 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邓雅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