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1民初607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向明,男,1968年12月0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现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张向明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振湘 审 判 员 万竹婷 人民陪审员 何 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邓雅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