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辖终26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豪鹏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新石社区石龙仔路**美宝和工业园**101。
法定代表人:黄子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宁市新希望教育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白沙大道南四里**法定代表人:劳豪,总经理。
上诉人深圳豪鹏服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宁市新希望教育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9民初157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上诉人即原审被告深圳豪鹏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主张本案应由本院管辖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